郑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1558)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饶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郑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吴小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务工。

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应魁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归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催取多次,被告避而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郑某提供的借条、被告李周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证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郑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员 应魁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大武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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