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方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7阅读量:(175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龙民初字第864号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夏明任,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作出(2015)温龙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飞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渊颖、林乐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明任、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年××月份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草率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也不多,由此导致,原、被告本来不够坚实的夫妻感情得不到有利的培养。相识时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其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事实,直到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被刑事羁押后,原告才得知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使原告对此桩婚姻更加心灰意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未向原告坦诚事实。原告再继续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实在意义,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称:被告要求返还的10万元不是原告借款,原告也从未向村里领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款,况且被告的户口还没有迁入原告村里。被告所称的房子拆迁补偿有其份额不属实,房子是原告父亲所有,拆迁补偿也不是按人口,而是按房子面积确定,且拆迁安置协议在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前就已签订生效,故被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工作是派出所协警,月收入1800元,原告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济补助,且原告在婚姻中不存在过错。
原告方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当庭提交证据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
被告葛某辩称: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年××月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发展迅速,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父亲身体不好,被告持续约四个月的时间,无微不至的照顾原告的父亲,被告已履行应尽的职责。被告曾犯错,现已彻底悔改,希望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珍惜该份感情。被告认为,双方之间需要好好沟通,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继续,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好好沟通,相互珍惜,完全可以挽救。二、假设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在村里分得的集体财产,明确折价为10万元。当时原告急着同被告至民政局登记结婚,是为了原告村里分配集体财产时能多分,因为村里分钱是按人丁计算的。婚后至今,原告以被告的人丁名额在村里领取集体资产约10万元;另,原告房子拆迁安置时也是按人口享受安置房面积,一个人补偿50平方,原告享受的房子拆迁安置补偿里有被告的份额。综合上述两项,被告现要求原告返还折价款10万元,并明确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三、离婚后,因被告没有生活住处,没有生活来源,造成被告生活困难,需原告经济补助5万元。
被告葛某未提交证据。
原告方某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葛某对证据1-4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珍惜。鉴于被告有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而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财产折价款10万元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助5万元的请求,需以双方离婚为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上述请求已无审理之必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飞余
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
人民陪审员 林乐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梅玉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