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168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22400号

原告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1**1-1**4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松,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号3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崇宏街文宝家园(江南御景)****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开林,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芹,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政,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集团)、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策公司)、被告江苏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某策公司、某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某策公司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起诉状所述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创公司认为涉案侵权行为主要事实均发生在南京市玄武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52号公证书,涉案的“3D幻视艺术画展”发生于南京市玄武区,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囡

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斐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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