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5阅读量:(1823)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3176号

原告厦门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北路***号**栋**层,组织机构代码594977***。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小樱、刘晓华,福建尚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北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朝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冰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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