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9阅读量:(1514)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中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冀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士良

执行员  朴石铉

执行员  单联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莎莎

合同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