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2阅读量:(1650)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常执字第3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承信,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状况线索。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通知“经查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资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智勇

审判员  张  慧

审判员  徐 曼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陈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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