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501)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某某事某某裁某某定某某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04584号

原告湖南某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三一街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某某

某某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

合同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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