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18阅读量:(1273)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开民保字第97号

申请人: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与、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恒珍

合同  纠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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