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表于:2015-08-17阅读量:(1666)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某某镇某某大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孔祥顺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于 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蒙蒙

合同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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