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1779)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思刑初字第148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宁化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金,福建尚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天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思明区莲花某某KTV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四小包净重8.9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肖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并被缴获另外三小包净重7.2克的毒品氯胺酮和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缴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庭前供述、证人肖某、张某乙、马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及毒资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1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惩处。辩护人的相关量刑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娟

毒品  判决书  刑事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