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9阅读量:(1826)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侯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邹金狮,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

人民陪审员  洪居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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