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程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5阅读量:(2013)

朱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76号

原告: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开发区。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市大观区。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冉

机动车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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