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可否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发表于:2013-03-19阅读量:(4885)

案情:甲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乙作为名义股东在A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0年10月,乙在未经过甲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丙对于乙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请问:甲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以转让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乙虽然擅自将股权转让,但受让人丙对于乙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不知情,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善意取得了股权,甲作为实际出资人不可以请求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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