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洪涛、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谭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且由被告刘某、某商务宾馆在借条中的担保人项下签字、盖章。 因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争议
原告薛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哈铁中民商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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