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保密人员等),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作一定的限制性约定,以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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