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陆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齐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郯城县某某镇株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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