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务支招“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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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便捷,世界人口的流动也很频繁。每年都有大量的外国人涌入中国旅游、上学、工作。因此,国际婚姻也变得普遍起来。国际婚姻又称为涉外结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登记结婚的行为。
有涉外结婚,就会有涉外离婚。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条件?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涉外离婚需要的材料?对于这些,还是有人不知道。
易法通就此特设“涉外离婚”专题,由易法通十年经验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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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涉外婚姻当事人要想在中国登记离婚,必须先了解中国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条件。只有满条件的能离得成。
涉外登记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登记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涉外登记离婚也不例外。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持有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法的结婚证。
······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
3、本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外国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即,当事人必须书写授权委托书,然后将该授权委托书拿到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果,该国与我国定有有关的条约,则按照该条约的约定来办理。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所在的国家而定。
一、涉外离婚文书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诺干意见》的规定,法院的涉外离婚文书有:
1、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2、答辩状副本
3、法院传票
4、通知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书。
一、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
一、涉外离婚要委托对律师
看过港剧、美剧的人都会认为英美法系的律师帅呆了,在法庭上用他严谨的逻辑,犀利的语言,挖陷阱让对方往里跳,从而是对方说出对己方有力的证词,最后获得胜利。
因此,有的人也认为委托外国的律师应该会比中国的律师来得好。其实不然,,第一,案件毕竟是在中国内地进行,外国律师肯定不如中国律师了解和会运用中国的法律。虽然不否认外国律师也懂得中国的法律,但是一些法律的规定是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才产生的,外国的律师可能只能了解其表面意思但是无法和好的理解和运用。第二,外国律师参加庭审会给法院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翻译等的负担。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
二、在中国判决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外国的执行
涉外离婚案件最怕的就是,在国内判决后,在国外不被认可和执行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七章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人可以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