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务支招“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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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件层出不穷。201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此类的上诉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8日,被告以离婚为由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将夫妻共有房屋变更为被告单独所有,原、被告签订了《约定书》,该约定所附条件为被告不与原告离婚。《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将该楼房由共同共有变更至被告单独所有。2013年9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判决离婚。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财产约定书,该约定书予以撤销。
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件纷繁复杂,一方面的原因是,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没有注意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注意事项,导致协议的无效或者约定的内容不明从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甚了解,在庭审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略显薄弱,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