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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可否要求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餐饮店与B粮油加工厂签订了一份500斤大米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8月初交货。7月中旬,B粮油加工厂通知我餐饮店将于7月20日收货,餐饮店负责人表示还未到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且先餐饮店无足够的地方存放大米,不能那么快接收货物,但B粮油加工厂仍然于7月20日将货送到。餐饮店仓库工作人员带B粮油加工厂的送货司机看了仓库,见的确没有空间可放大米,故将大米运回。在返回途中正遇暴雨,路面很滑,导致发生车祸,有一半以上的大米见水变质。请问:B粮油加工厂可否要求我餐饮店对毁损的大米进行赔偿?
用户
您好,在该问题中,如果B粮油加工厂提起履行合同,会造成你的餐饮店仓库储备紧张,增加了你的餐饮店的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你的餐饮店的利益,因此,你的餐饮店可以不接受食品公司的履行。你的餐饮店不接受履行,该批大米视为未交付,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你的餐饮店的名下,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毁损,损失应由B粮油加工厂自己承担。
律师 1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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