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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2013年为人担保结账10 万元,利息1.5%,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和保证期限。目前债权人将我和借款人一起告上法庭,借款人目前下路不明,请问我做为担保人应付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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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