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农业户口职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职工的试用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