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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我与于某(女)在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交通刮擦事故,第二天在交警事故中心,于某对我亲属(60岁)手指着进行辱骂,叫嚣当天怎么不撞死我们。报案后,警察以现场只有两位非本案人员在场,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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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众或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辱骂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共场合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辱骂,由于不会在社会上或他人之间造成恶劣影响,不属于处罚的范围,批评教育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