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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关系怎么处理?
如想婚姻关系得到法律支持,应补办结婚登记;如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对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在一起17年,就是从1998年左右在一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您好,双方在一起生活17年的话,则是在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的,我国对于1994年以后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是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的,即该双方在法律上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则双方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来处理,双方除有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的财产外,在同居期间的所得应平等分割,但若一方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孩子归一方抚养的话,则可以酌情多分一点财产。
根据你描述的,你们之间应该是属于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你好,之前已经回复你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即如男方不能证明同居期间的财产是他一方所有的,则财产是双方共有的。因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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