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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公司、恒源公司、仔阳公司、汇银公司四家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田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总注册资本8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160万元,其余16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创立大会后,田旺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登记机关认为田旺公司根本没有达到设立条件,于是决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债务达20万元,各发起人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请问,我们四家有限责任公司应否对公司不能成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您好,田旺公司因不符合设立条件而无法成立,发起人应该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支付利息,对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你们四家有限责任公司对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9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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