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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担任两家公司董事,一家破产,能否继续在另一家任职?

某人同时担任B有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董事。目前,B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请问其是否能继续担任B公司董事?
用户
您好,某人可以继续担任B公司的董事。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地绝对禁止某家公司的董事,担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若两家公司业务并不同类,也无其他竞争关系,只要某人能够同时勤勉忠实地履行两份岗位的职责,是可以同时在两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若两家公司业务同类,则需取得两家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但是若公司是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则不能同时兼任,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家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律师 56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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