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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期内公司与解除合同,员工可获那些补偿?

我患了乳腺癌做了手术,需做化疗,现在三个月的医疗期快到了,厂里要求和我解约,我可以得到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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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还在医疗期内和您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要是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就是说,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 2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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