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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收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否承担毁损风险?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于9月10日向我发出了书面交房通知,要求我应在9月30日前接收房屋。我在接受书面交房通知后,表示待国庆之后再接收房屋,后该房屋在国庆期间失火而遭到毁损,该公司于是要求我承担毁损的风险。请问,我应否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
用户
您好,您在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负有按期接收房屋的义务,而您只是表示待国庆之后再接受房屋,该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因此该房屋毁损的风险自9月30日起由您承担。房屋在国庆期间因失火遭到毁损,此时您应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
律师 5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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