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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否会因基础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一家商店与一家酒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该酒厂向该商场供给100箱假酒,货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商场开具了一张3万元的汇票给该酒厂。该酒厂随后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一家公司,该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时,承兑人以票据在转让过程中被修改为由拒绝承兑,我们公司遂准备向该商店追索,但该商店主张自己与该酒厂签订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未履行,所以其开出的票据也因此无效,遂拒绝支付。请问,该商场开出的票据能否因为其与该酒厂签订的基础合同无效而失效?
用户
您好,首先要明确的是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商场与酒厂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原因关系,商场开出票据后就与持票人产生票据关系。所以该票据是有效的,因此商场开出的汇票虽最终让贵公司持有,但贵公司并非是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商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 5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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