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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由于被告找不到法院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是否合理?

我们是工资拖欠问题,申请的法律援助,由于老板人找不见,每人要求我们缴纳260元公告费用,是否合理,我是共同起诉的

2017-10-12 18:11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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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律师

您好,公告送达的费用应由案件当事人负担,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所以您作为共同申请人之一需要共同承担公告费用的垫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法院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司法局根据物价标准制定,法院应对收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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