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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编制的教师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如否,受何法律保障权益?能否告知相关的法条?签的是学校聘用合同,连续签过三次以上,且连续服务超过十年,是否有类似合同法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告知相关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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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有编制的教师不受劳动法保护,适用《教师法》《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合同制教师人员,适用《劳动法》;法条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故编制外老师适用劳动法;而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签订连续签订三次以上且服务十年并未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法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关法条:(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综上,事业单位的管理条例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故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