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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年满56岁,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以到退休年龄为由不续约,合同中没有关于年龄的约定,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我社保在亲戚处上的,没在供职企业上,企业应付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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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有更深入的法律问题要咨询,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考虑我司“电话问律师”由律师直接去电,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帮到您!http://www.yifatong.com/p/zix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