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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深圳某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限为2014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合同期为3年,合同到期后单位给我开了离职证明,请问我能否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补偿多少个月?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可以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您的描述,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即可以主张3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