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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投资经营的一家水泥生产厂业务量日益惨淡,濒临倒闭。为了支撑工厂的运营,我向张某借了200万,并写了借条。但由于书写错误,将债权人的名字的“滨”字写成“彬”。后我无力偿还,被诉至法庭,我以借条中债权人姓名与原告不同为由,提出抗辩。请问如何认定债权人的身份?
用户
您好,虽然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要陈某能够提供诸如:转账回执单、证人或者录音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辅助证据,法院通常会判定其胜诉,要求您返还。
律师 9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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