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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应否向第三人交付保管物?

陆某将笔记本电脑交由我保管。后柯某找着我,向我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并要求我返还电脑。请问,我应否向柯某交付保管物?
用户
您好,尽管柯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但只要他未对该电脑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您就不负有将该电脑返还给柯某的义务,您只负有向陆某返还电脑的义务。因此,您可以拒绝陆某的要求。
律师 2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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