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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是A合伙企业的厂长且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11年5月9日,我与A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A合伙企业的业务发包给B企业经营,承包款项为50万元,此后B企业将承包款转入A合伙企业的账户。2011年6月6日,A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找到B企业,并向B企业出示了合伙人协商制定的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职权规定,规定中写明发包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请问,A合伙企业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职权规定能否对抗B企业?
用户
您好,A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力的限制,只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B企业明知或应该知道该合伙人从事的是越权行为和受限制行为,而故意与之签订合同,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B企业自己承担。
律师 1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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