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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企业优先受偿的金额能否超过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

我公司是某楼盘的开发商,该楼盘竣工后,我公司将该楼盘的装修作业承包给了B公司。装修作业完工后,B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总价款20万元,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后我公司未能支付工程价款致该楼盘被拍卖,B公司于是要求优先受偿20万元,但我公司表示该楼盘因装修增加的价值只有15万元而拒绝。请问,B公司优先受偿的金额能否超过15万元?
用户
您好,贵公司是该楼盘的所有人,B公司是该楼盘装修工作的承包人,贵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B公司就该楼盘的拍卖所得有权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只及于该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值的部分。由于增值部分只有15万元,因此,B公司优先受偿的金额不能超过15万元。
律师 1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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