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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此前有不报疾病的情形,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情况是我2014年投的阳光人寿保险,意外需要理赔,保险公司说我投保之前有慢性病不报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拒保并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我当时跟阳光保险代理人说过这件事,代理人现在也承认是他的责任是他漏报了,所以我想问一下他们阳光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不是合法?我现在要求平安公司把我的意外赔付了以后再解除合同和理吗
用户
您好,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您故意不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用。但您在投保前已经如实告知了,且并不存在您有故意隐瞒的情况,只是由于代理人的过错,导致保险公司不清楚,这不属于您的过错,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您已经有告知过相关的代理人。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律师 73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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