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发表于:2012-12-28阅读量:(801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单纯的内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投资者应当多加注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一、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问题

(一)为何要做资信调查

从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选择合作伙伴极为重要。合作伙伴的好坏是关系到合营企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营对象后,在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前必须对它们的资信进行严格的调查。特别是对初次与我方交往、资信情况不明的外方合营者更要做好资信调查工作。

(二)资信调查的内容

资信调查主要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质、规模以及历史发展情况如何等。实例中存在下面几种情况:

1、有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常常仅通过一张名片、一大堆头衔蒙骗他人,所称的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

2、有些虽然存在,但只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几个雇员。

3、有的虽然登记注册,但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是利用总公司的名义谈判,而实际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签约,如果合同履行有了问题,就把风险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并宣告破产等等。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组织或者已注销的企业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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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信调查的方式

资信调查的方式主要有:

1、向我国驻外方投资者所在国的使领馆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驻我国的使领馆进行咨询。

2、委托有关银行及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

3、对于号称跨国企业或者知名企业分支机构的可以向相关公司核实。

二、外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我国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照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的规定。因此,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当做的首要事情。

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看,我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但是,在很多行业虽然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却同时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应当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论证外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投资行为是否切实可行、审批难易程度如何等,以免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违反有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产生风险和损失。

三、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同外方投资者在出资方式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附件。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除了现金出资之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者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三)为了避免出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求、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合资双方应该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四)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一方未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慎重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章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且都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3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都做出明确约定。投资者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目前,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方面,出现纠纷比率较重的情况包括:

(一)如果外商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

(二)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为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就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

为避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合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五、注意报批程序

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一)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一般对于这样的规定都不提出异议。其实,恰恰是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

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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