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转本金后的“利滚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2019-11-21阅读量:(1909)

将前期借贷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这种行为在民间借贷中非常常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

即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约定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从而重新订立新的借款合同的行为。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此类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呢?

01按约应还本金200万,为何法院只判还1888000?

15年6月5日,小曾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小张借了160万。二人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9个月,每月利率按3%来给。

可9个月后,小曾却告诉小张,公司最近资金又出现问题了,希望小张能体谅一下,让他过段时间再还钱。

而当时小张也看在他刚创业,不容易的份上,答应了下来。

于是,两人协商一致又签了份《借款协议书》,将原本的借款本金160万元及9个月的利息合计为200万元,借款期限延至16年6月5日,按月息3.5%来计算违约金。

在签完协议的当天,小张也拿到了一份小曾出具200万元的《收条》。

到了约定还款的最后一天,小张也终于等到了小曾的银行转账信息,可在看到金额后小张傻眼了。

“他怎么只还了我11万元利息,其余的本金、利息呢,这是不打算还了吗?要是再拖下去不还,我还能拿回我的钱吗?”

带了这样的疑虑,小张给小曾打了好几个电话,想确认一下是什么情况,但对方就是有意躲着他不接。

于是,小张在几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曾偿还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4万元。

(其中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6日计至2017年7月6日,以后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可法院受理后,却只判决了被告小曾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8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小张。

这是为什么?具体这个数字是怎么出来的呢?

难道,协议约定的内容都不能作数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本案中,原告小张述称涉案200万元借款是由前期借款本金160万元加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5年6月5日计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432000元,双方将利息40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构成。

对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可认定借款利息为288000元(160万元×9个月×2%=288000元)。

因此,涉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888000元。

至于利息则要按以下时间、标准计付:

在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基础上再扣减11万元。

02“前期借贷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这种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1、借贷双方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

双方协商同意,前期借款利息就可以转化为借款本金;

2、借贷双方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

超过年利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则不能转化为后期借款本金。

因为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另,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

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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