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借钱一不小心成漏税!股东借款易踩“雷”,这些知识一定要了解!

发表于:2019-11-18阅读量:(1645)

上个月,一封关于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例文书在财税朋友圈被频频转发。
其中就有不少专家表示,企业在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时,应注意关注其中的涉税问题。 那么,企业应该准确把握哪些涉税细节呢?

01 一则刷屏朋友圈的涉税案例

2010年1月,博皓公司的股东苏某、洪某和倪某各向公司借了一笔钱,共计870万元,且都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虽然三位股东在12年5月都归还了借款,但税务机关还是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并在2014年2月20日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870×20%=174万元)。 也在随后责令公司尽快进行补扣、补缴,并处以罚款87万元。 可公司方认为,三位股东虽向公司借款是事实,但在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前就已经归还。 而且,他们也未取得所得,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也就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然而,税务机关却并不这么认为。 他们觉得三位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未归还,而且也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视为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 所以,公司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双方就此很难达成一致。 后来,公司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复议机关也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 得到这样的结果,公司当然不服了。于是,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可在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后,都没有一个支持博皓公司的请求。 最后,博皓公司也就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相应税款174万元,还缴纳87万元的罚款。 想想公司也是挺惨的,明明股东事后都把钱还回去了,结果还被当成了分配股息。
真的是兜了一圈啥都没捞着,还平白无故损失了这么多钱。

02 公司借款给自然人股东需注意什么?

在实务中,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很多人可能都忽略了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后续税务处理问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ff0000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

1、纳税年度内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向公司借款时请明确借款用途,如果不是用于公司经营,建议注意借款期限尽可能不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避免产生个人所得税。 3、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方和个人股东借款的具体细节进行约定;
建立相对严格的借款审批程序,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利息费率、还款时间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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