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丨面对抽逃出资的大股东,占股1%的小股东也能将其踢出公司?

发表于:2019-08-19阅读量:(276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法条,如果个别大股东存在其他不恰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做出有效决议,将“不合作”的股东从公司内部踢出。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01 案件经过

甲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小张、小李和B公司。公司股权分布如下:

2013年12月27日,甲公司称B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00万元,发函要求B公司在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甲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2014年3月25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B公司除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会议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随后也都在会议记录尾部签了字,但B公司却拒绝了。

最后,由于B公司对上述决议不认可,小张作为股东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的表决权不应该被限制,所以认为该决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所以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确认甲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问题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应当被限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如果认为该股东的表决权应当被限制,则占股1%的股东就完全可以做出有效的决议,将占股99%的股东除名,这与我们常见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案例截然相反,小股东以合法的形式给了大股东致命一击;

反之,如果认为该股东的表决权不应当被限制,那么只要是股权占比在50%以上的股东就足以阻止被除名的议案获得股东会通过,此时股东除名制度根本不可能实现。

在此,笔者同意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股东会决议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享有有效表决权或应当回避。

 

02 两点建议

针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一、可以将股东除名制度列入公司章程,并约定比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具体或者更加严苛的股东除名事由。例如规定股东未缴纳所认缴资本的50%以上时股东会可将该股东除名。

因为法律仅规定只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才可以将其除名,如果股东认缴1000万元实际上只出资1元钱的,仅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将其除名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束。

章程中还应同时约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出资不足、抽逃部分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瑕疵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等会受到限制,均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权利。

二、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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