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悦读丨离职证明中到底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发表于:2019-06-20阅读量:(3574)

最近甲公司与前员工小李之间闹得非常不愉快。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前一个月,小李离职了,公司向小李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1、该员工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让小李觉得对其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于是就天天来公司要求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但公司觉得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不理会小李的请求。

那么,甲公司到底可不可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写这种类似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呢?

离职证明中到底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明确规定了给离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这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项条款就表明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可省略的法定必备内容,但是该条款对离职原因是否可以写没有予以明确。

正因为没有禁止写“离职原因”,导致现在实务中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部分是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离职证明上,法无禁止即可为。

另一部分则是认为不可以写,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这部分内容做具体描述。这类描述有可能会限制员工再就业。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离职员工出离职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单位到底要怎么操作呢?

根据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司法判例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员工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但苦于没有有效方式索赔,坚持要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也是可以的,但写明的原因须如实表述,不能有侮辱性措辞。如果载明的原因确实影响了员工的再就业,那么员工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出具,即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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