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旷工5天,公司缺了这一步,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2019-06-20阅读量:(1464)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换言之,旷工即无故缺勤。而旷工又是很多公司所不能容忍的行为。

因此。很多公司会将职员旷工作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写进规章制度中。但是,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一旦发现职员旷工就必然能够进行处置了吗?让我们先来看看一起真实案例。

案例

廖谋在某外资投资公司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职工旷工3日以上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的出勤记录以考勤电子表为准,若是职工忘记打卡的,可知会人力资源部门。廖某连续旷工5日,公司认为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廖某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公司提供了廖女士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廖某连续五天旷工的事实。但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廖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的电子打卡机记录,其显示:廖某在15日和19日没有出入公司记录。

而廖某否认了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提出公司可以篡改此电子考勤记录。但因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打印的考勤记录清单,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廖某对该记录清单也不予承认。最后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虽有明确规定旷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由于没有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最终该公司的诉求还是没办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这里就要提醒公司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虽然打卡记录表是旷工的重要证据,但大多数情况下,若是只提供一份打卡记录是不足以证明的员工旷工的。建议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将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的打卡记录表发到员工手上,让员工签字确认。

或者类似本案的情况,没有及时让员工签字确认的,可以在庭审中可提出寻求专家的协助,以便了解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性技术参数,对证据内容的形成、来源以及有无修改、伪造、添加、删除等方面,确定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电子证据是可信的。

当然公司将旷工作为严重公司劳动纪律写进规章制度中时也要注意合法性。关于合法性主要提醒公司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如果旷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但公司可以不支付其没有提供劳动期间工资。

二、矿工的天数要合理。一般而言规定旷工3天,公司便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旷工天数要合理化,不可以规定的太短,我们建议设置成3天。

三、因严重违反制度而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只是口头通知被辞退,也是无效的。

旷工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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