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定金”与“订金”,损失到底有多大?

发表于:2019-04-29阅读量:(3607)

日常“买买买”的生活中,比如买房、买车甚至是淘宝上卖家预售东西,都会碰到卖家要求先支付“定金”或者“订金”的情形。很多人都会认为这二者其实就是一回事。

但其实,“定金”与“订金”的差别,从法律角度上看,大概差了一个银河系那么远吧!首先看个司法实践的案例,感受下混淆“定金”与“订金”,损失有多大! 

案例

2016年,陈某与白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意,并且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于合同签订时向白某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即向白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但是白某在给陈某出具的《收条》上写的是:收到陈某“订金”10万元。

之后,白某却违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随后白某未经陈某同意,单方面表示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将10万元退回至陈某的银行账户。

双方纠纷发生后无法协商处理,遂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争议的退还“订金”还是“定金”的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收条》,判决由白某退回陈某“订金”10万元。

上述案件中若是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定金”,陈某原本可以要求白某支付20万,但是由于在双方签订的《收条》中,写的是收到“订金”10万,让陈某要求双倍赔付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从陈某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订金”与“定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其实二者真的相差万里。因此,应用好“定金”与“订金”对我们参与到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那么懂得“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就是关键了。

关于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区分于订金,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担保这个性质。它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若是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

因此建议定金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的运用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是,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订金

订金其实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习惯用语。它不具备担保的功能,而只是预付款,不具备违约后可以双倍返还的特点。

订金不像定金有从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今天分享定金与订金到此结束,以后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不要掉陷阱里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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