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谁能代表公司?

发表于:2019-03-22阅读量:(3957)

【案例】

A公司是由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08年A公司决定增资,B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增资义务。2012年3月,B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上述股东决定作出后,A公司的董事会未予执行,而是在2012年12月将A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蔡某。

A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蔡某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增资款4500万;B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提交撤诉申请。

福建高院一审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认为刘某作出的撤诉申请才是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改判:支持B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起诉。

本案为公司的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A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B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A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代表人不一致时,在排除了股东自身决议程序出现问题的情况,根据对内、对外的不同,其效力也不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为避免出现此类争议,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做好如下准备:

1、及时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变更登记,将会导致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引发有关公司代理权、行为效力等争议。

2、及时查证。公司股东,尤其是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在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应要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及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进行确认,避免出现本文所述类似情况,即使发生了,也能及时补正。

3、区分内外效力当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人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由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法定代表人  加入标签工商登记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