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教你,网络转账怎么保存证据!

发表于:2019-03-04阅读量:(3799)

杨某花了7万元,购买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权。谁知在与该公司签了合同,并将7万元支付给对方的情况下,对方却不认账了!事情发生后杨某经过权衡,最终一纸诉状将对方公司告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其实杨某的案情并不复杂,只是在该案中有个难点,即杨某用于买股权的钱,是用微信和支付宝进行转账的。对于此种形式的转账问题先前在司法实践中还略有争议。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2018年7月新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和相关规定,让原告杨某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并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几番验证之下,基本认定了杨某所述为真,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也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件中的杨某的诉求之所以能够得到支持,首先是杨某证明了其在微信转账的对象账户就是真实的锋某本人的账户。其次是杨某提供了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证明了自己所述为真实情况,即双方对于该款项因何原因发生并且该转账交易真实发生。针对杨某的举证,对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的截图是伪造的情形下,杨某最终胜诉。

很多时候我们为了方便,会选择直接用手机微信或支付宝中转出款项。但是这时候,当你要求对方归还款项时却发现只有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没有任何其他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你转出这笔款项的原因;也无法保证你通过网络转账的那个“他”真的就是现实生活中收到你款项的那个“他”。因此,为了让我们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出的款项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在日常的转账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NO 1、确定是借款人本人在操作

所谓的确定借款人本人在操作微信或者支付宝帐号,主要就是通过要引导对方回复“确认”。比如***(千万记得要直呼其全名,全名一定要是真实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你确定要我转出****元用于****(即转出款项的原因)吗?若是觉得这样表达太过生硬,也可在转账结束后,截图让对方确认。

可能有些人会认为,《非银行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了,已经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名制,以上的操作可能会多此一举,但其实并不是这样。如果你不能证明实际借款人,那么出现了转账收款人和微信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也没有相应的聊天记录,那么如何证明实际借款人到底是谁呢?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拥有多个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也是经常存在的,而且有一些其控制的账号是通过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所以,大家要留存完整充足的证据,确保万无一失。

NO 2、留存聊天内容,保证其真实性

此条最想要提醒的就是那些有删除聊天记录习惯的胖友们!如果你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习惯,一定不要那么“辛勤”地删除聊天记录啊!我们都知道微信有删减聊天记录的功能,但是,你若是删除聊天记录,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导致不能证明真实情况,就很难当做确实的证据使用了。因此,聊天的内容一定是要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而且要杜绝含糊不清的表述。

其次,如果只有转账记录,但并没有在转账记录上面相应的转账备注或者是相应的聊天记录予以辅助,那么我们在起诉的时候,就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转账的原因。所以,书面聊天记录配合转账记录,最好转账时做好相应的转账备注,确保转账原因及记录真实呈现。

所以,杨某胜诉的关键做法,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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