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入股那些事儿......

发表于:2019-01-17阅读量:(5036)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大部门12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提供了依据。

根据《指导意见》,笔者特意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作如下梳理:

1、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入股到什么类型的企业?

土地经营权既可以依法直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也可以直接对公司进行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试点地区也提倡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但提到更多的是通过合作的形式入股。

土地经营权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直接的规定;但对公司的出资,《指导意见》跟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有比较大的突破,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土地只能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划拨的土地出资需要批准,农村土地出资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行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

2、土地经营权入股要怎么办理流转登记?

土地经营权入股主要是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但涉及到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登记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进行。即农民除需将土地的经营权交付给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还要在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登记机关对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出资形式进行登记。

3、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能否再次流转?

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后就相当于是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人流转到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依照《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入股土地经营权正常合法行使,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所以,用土地经营权投资入股的,可以进一步对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再次流转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再次流转。

4、土地经营权能否回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公司法》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农民(承包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可以在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回购,并可以进一步明确回购的条件及回购的价格等条款。关于土地经营权回购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承包人)的相关权利,《指导意见》也提倡土地经营权可以回购。

5、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关于土地的征收补偿该如何确定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但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因此会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一部分后将剩余部分给到农民。

所以,农民(承包人)在入股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土地征收、征用的情况,土地补偿归农民(承包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被投资企业。

6、分红模式要如何约定?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可以实行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所以可以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指导意见》也认为可以考虑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即可以采用保底收益(固定分红、租金)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模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所以,只要股东或成员一致同意,分红模式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

总之,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还在推行阶段,可能有的地方政策还跟不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经营权入股的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但相信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完善,经营权入股能真正带给农民朋友带来重大利好!

农村土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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