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于:2018-08-14阅读量:(4092)

实践中,常常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对此,理论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出借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使用人为真实的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更多是支持第一种意见,即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会认定为合法有效。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本人是不知情的而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借条,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责任吗?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

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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