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合伙企业法丨避免“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尴尬

发表于:2018-07-27阅读量:(9071)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在个人合伙中,通常是两个以上公民以其资金或实物等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合伙这一经营模式组成灵活,管理相对轻松,极受投资者们的青睐。然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在合伙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分摊,就会出现很多纠纷和矛盾,合伙的存续期限就会受此影响,严重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发展。

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逐渐增多,甚至成为了合伙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而若在合伙之初对许多问题都事先予以充分考虑,便可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

一、书面协议是重中之重

合伙人之间一般都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某种感情关系,企业设立之初都对企业前景有良好的期望,对风险估计明显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很多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甚至仅有寥寥无几的几行字,没有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往往导致最后各方扯皮,没完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二、合伙财产的法律风险

合伙财产是合伙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以及用出资购买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孳息。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化,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以房屋使用权这一类权利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以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技能等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并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能以所有权出资,也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在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无需进行审批,但需将相关合同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出资,就需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事由。对相关事由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合伙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应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这样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

三、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孳息是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而在合伙之初,出于对企业美好前景的期待,并不都会想到企业亏损的分担。然而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出现亏损,很容易出现合伙人之间责任不明确的风险,故而应在协议中约定好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等事宜。

四、企业事务的执行

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中,参照法律,重要性或影响合伙事务的经营决策应由合伙人全部或者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能实施。这就应当规定合伙企业的投票机制,可约定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或按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而企业事务若需要时常召开合伙人会议,费时费力,又容易影响企业发展。故而,究竟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怎么决定,应作出明确约定。

五、入伙、退伙与除名

根据法律,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法定的退伙情况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而除名则是合伙人在发生法定除名情形或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时,经其余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做出的决议。

由上可知能否成功入伙与退伙与协议的具体约定息息相关,除名事由也应慎重考虑,加以规定,合理规避风险。

六、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因为个人合伙的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法院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只能自行清算,所以清算事由应事先加以明确约定,否则容易造成清算不能完成,有损合伙人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要求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法律风险须与有限公司仅以公司财产清偿加以区分。

如果在设立合伙企业之初就能够坚持谨慎的态度多方面调查、多角度思考,通过协议来未雨绸缪,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伙企业避免“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尴尬,使企业获得更强的凝聚力,延长合伙存续期间,从而建立更加强大的合伙团队。

企业干货,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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