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6阅读量:(147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302民初3915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14年4月14日起,被告彭某原告马某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期限半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彭某不予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彭某偿还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后的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彭某辩称:借款已经还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起,被告彭某原告马某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期限半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彭某不予偿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彭某出具的借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向原告马某借款,有被告彭某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彭某偿还借款本金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彭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马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700000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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